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及调整,严格预算执行与考核,强化我校预算管理的约束性、有效性和可控性,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政府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管理包括对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控制、调整、考核及监督等过程。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以学校年度行政工作安排为基础,在综合测算学校历史收支数据和收支现状后,按照零基预算模式,结合学校未来预期事业改革发展和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预算的各级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预算管理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绩效考核问责”。单位负责人对学校预算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各分管校领导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各部门的经费预算,部门负责人在分管校领导领导下管理本部门的经费预算。
第二章 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预算管理机构有职代会、预算编制领导组。
第六条 职代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审议学校预算草案,审核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议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七条 预算编制领导组是学校预算管理机构,负责审定日常预算的编制、调整、分析。财务部门为学校预算管理的办事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经费管理和财务决算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是预算执行部门,在预算编制领导组领导下,协助财务部门编制预算,并对提供的本部门预算数字负责。
第九条 学校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向职代会报告。
第十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归口分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管工作范围和预算核定项目范围审批所属预算收支。各级预算收支办理的具体部门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向预算归口管理的责任部门提请审批,审批人按照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办法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由预算编制领导组负责,各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协作。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在认真核实上年度收入的基础上采取稳健的原则制定,避免赤字预算。按照现行规定,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收入预算制定包括收入内容、收入金额的确定。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等。
第十五条 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事业支出预算按零基预算编制,必须首先保障教职工工资及其他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保证学校、单位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其他资本性支出根据择优原则排序,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涉及学校中心工作和事业发展迫切需要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预算采购目录编报。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学校编制预算草案采用“自下而上,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充分征求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充分考虑学校完成事业任务和建设发展需要,具有科学性、前瞻性,编制内容和要求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具体编制程序:
(一)下达目标。预算编制领导组根据学校发展预期和现状,提出下一年度单位预算目标,确定预算编制原则,财务部门通知各预算执行部门编制预算。
(二)各预算执行部门负责人,按照预算领导组下达的预算目标和原则,结合自身特点及预测的预算执行条件,提出本部门预算草案,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章确认后报财务部门。
(三)财务部门对预算执行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复核、汇总,根据学校当年财力,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学校预算草案,交协管财务副校长和校长审核后报预算领导组审议。财务部门按照审议后的意见进行修改,编制出学校年度预算建议草案上报主管部门。
(四)主管部门下达学校预算控制数后,财务部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学校预算草案,报协管财务副校长和校长审核。
(六)财务部门根据协管财务副校长和校长审核意见,正式编制学校预算草案定稿,报预算领导组通过,形成学校预算方案。
(七)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经单位法人代表签字报送主管部门。
(八)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复下达预算后,财务部门按批复的学校年度预算执行。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批准下达,即为刚性预算,各部门应以此为依据,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纳入预算的资金拨付,严格按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办法执行;未纳入预算和超预算的项目,报预算领导组审批。
第二十条 办理预算收支时,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保证依据充分、手续齐备、票据合法,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财务部门按季编制预算执行情况表,报协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及时掌握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及结果,年度终了向职代会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预算执行情况中的异常情况,报预算领导组审批,及时调整,提出改进措施,保证学校预算目标完成。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任何个人和职能部门不得任意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政策变化和不可预测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预算,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任意调增调减预算或无预算、超预算办理财务收支。
第二十四条 遇到下列情况,可对预算进行适当调整:
(一)国家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编制预算的基础和条件不成立,或学校运转出现重大问题,无法执行现行预算。
(二)学校预期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现行预算脱离实际。
(三)突发事件及其他不可抗事件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
第二十五条 预算调整程序。
(一)年度预算需做调整的,应由预算执行部门出具书面调整预算报告,说明调整预算项目的范围、标准、金额及其理由,经财务协管副校长、校长签署意见后交财务部门。
(二)财务部门对预算执行部门调整预算报告进行审核分析、协调和平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预算领导组审批。重大调整报职代会审议通过,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财务部门根据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下达执行。
第六章 决 算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每年年度终了按照财政局的要求,及时编制和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校编制的决算应当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七章 预算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控制、调整,接受教职工代表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预算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各部门预算管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
(二) 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学校规定和具体实情。
(三)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四)预算资金是否按预算规定使用以及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
(五)其他。
第三十条 学校各级部门对预算执行中产生的问题及时反馈,部门负责人有责任查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预算考核制度,考核的具体政策由预算领导组制定。
第三十二条 年度终了,学校向职代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据预算完成情况和审计情况对预算执行部门按照事权决定财权、责任决定权力、问责决定奖惩的要求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