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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4-28   撰稿:    审稿:    签发:    阅读次数: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细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原则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经评审认定为符合免学费条件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即享受免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其中城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的人数按在校城市学生数(不含城市涉农专业学生数)的10%确定;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人数按在校生数(不含集中连片地区学生数和涉农专业学生数)的15%确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入学时即组织认定。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1.孤儿、残疾学生以及残疾家庭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以及见义勇为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3.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4.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5.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遵守校纪校规、生活俭朴者均可申请认定。对来自国家或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我省皖北3市7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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